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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負面清單52條 (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以來) 一、嚴禁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 二、嚴禁以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 三、強化對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監管 四、完善地方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 五、管控好新增項目融資的金融“閘門”
        信息來源:本站  ‖  發稿作者: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0年06月28日  ‖  查看23667次
        6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7號),“回頭看”對2017年以來連續三年市場亂象整治工作。

        一年一度銀保監會大檢查文件,每次都代表了監管的態度和檢查重點。2017年著名的三三四檢查文件是3月底發布,2018年的檢查文件是1月13日發布,2019年因整個嚴監管思路經過2018年民營經濟困難有所調整,所以監管等到4月17日才發布。

        今年的嚴監管檢查文件因為疫情和經濟因素,熬到6月底才發布?傮w上看,發布時間本身就代表了監管的一種態度,今年總體上還是寬容的。雖然很多銀行看到具體條款還是會頭痛。
        整體來看,仍然是堅持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打擊銀行高利潤投資,對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影子銀行、線上貸款、同業業務仍是檢查關注重點,此次對信托公司的檢查還強調了“明股實債”等業務屬于規避監管的創新,是在壓縮融資類信托規模、是未來即將發布的資金信托新規之外對信托公司又一重擊,預計非標、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將面臨進一步的融資收縮。
        對于信托公司,今年的檢查文件篇幅和要點都更加明顯加大了檢查力度,信托的非標資金池業務檢查,包括了:直接或通過分期發行、開放式、多層嵌套等方式變相新增非標資金池業務;通過非標資金池承接不良資產,隱匿風險;未制定年度去通道、去嵌套整改計劃并按期落實;同業通道業務未按“穿透”原則向上識別最終投資者和資金來源、向下識別底層資產等。未按監管要求制定融資類信托業務壓縮計劃并有效落實等。非金融子公司開展具有非標資金池特征的業務,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以及信托產品互聯網引流等。幾乎每條都戳中痛點。

        附件1

        2020年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

        一、宏觀政策執行

        1.民營和小微企業服務政策。

        未按監管要求建立落實民營和小微企業業務績效考核機制、盡職免責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使用人民銀行普惠性再貸款再貼現資金和政策性銀行轉貸資金的小微企業貸款,未合理確定其利率定價水平,資金未真實投向小微企業;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續貸政策落實不力,未能有效滿足中小微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盲目抽貸、斷貸、壓貸;不合理收費或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提高企業融資綜合成本;以通過融資政策便利獲得的貸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大額存單和發放委托貸款等進行資金“空轉”套利。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小微和民營金融支持是最近兩年,尤其是疫情發生以來的重中之重。上述整治要點其實是對近年來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監管政策尤其是今年來發布的金融支持復工復產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檢查重點如下:

        (1)機制建設方面

        重點要求銀行完善績效考核機制、盡職免責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銀保監會2019年3月發布的《關于2019年進一步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48號)就要求銀行完善內部機制建設,充分調動銀行基層“敢貸、愿貸”的積極性。具體內容包括:

        • 進一步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進一步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

        • 要求銀行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業務的考核分值權重,將小微企業業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監管政策落實情況與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優及提拔任用掛鉤,進一步優化對基層信貸人員的考核激勵方式,適當下調利潤考核要求。

        • 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準和免責條件,進一步將授信盡職免責與不良貸款容忍制度有機結合,對分支機構可執行差別化的容忍度。

        • 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標準的分支機構,在無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行為的前提下,可對分支機構負責人、小微業務部門和從業人員免予追責。

        之后,人民銀行聯合銀保監會等五部委于2020年6月1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20〕120號)也要求完善內部績效考核評價。明確銀行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領導班子績效考核中的權重,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綜合績效考核中的權重提升至10%以上。同時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潤考核權重,增加小微企業客戶服務情況考核權重。改進貸款盡職免責內部認定標準和流程,如無明顯證據表明失職的均認定為盡職,逐步提高小微信貸從業人員免責比例,激發其開展小微信貸業務的積極性。

        當然,在盡職免責和容錯機制建設方面,最完善的制度規定是原銀監會2016年12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56號),該通知屬于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從適用對象、制度建設、責任認定、免責情形、問責要求等盡職免責工作全流程,都有了細化的規定。明確了負責人、經辦人員可以免責和不可以免責的情形,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延期還本付息政策落實情況

        為了應對疫情的影響,早在今年3月1日,銀保監會就聯合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印發了《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要求商業銀行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即: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如果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還本付息,可以向銀行提出延期申請。銀行可根據企業受疫情影響和經營狀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還本付息安排,最長可以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

        該《通知》對延期還本付息時限要求是監管部門基于2月底形勢的判斷,由于當時各方面情況顯示影響還是相對短期的,所以這個政策在期限上的安排最長是延到今年的6月30日。但從現在整體形勢來看,受疫情影響的時間可能會更長,影響的程度也會更深,所以《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再延長至明年3月底,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應延盡延,對其他困難企業貸款協商延期,以便緩解中小企業年內的還本付息壓力,更好地應對當前國內外疫情和經濟壓力。

        基于上述背景,五部委又于今年6月1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要求商業進一步對符合條件的貸款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即:對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到期的普惠小微貸款(包括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下同),按照“應延盡延”要求,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罰息。

        所謂“應延盡延”,是指對于普惠小微貸款,只要企業提出延期還本付息申請,根據商業原則保持有效擔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諾保持就業崗位基本穩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就應當予以辦理,集中體現了《政府工作報告》中“穩企業保就業”相關精神。也就是說,今年年內到期的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均可享受一次延期還本付息。只要普惠小微企業在申請延期的同時承諾保持就業崗位基本穩定,銀行即對普惠小微企業貸款本息進行延期。之前已經享受過展期政策的貸款也可以享受這一政策。另外,對于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業貸款和大型國際產業鏈企業等有特殊困難企業的貸款,企業可以和銀行自主協商相應的還本付息安排。

        為了鼓勵地方法人銀行對普惠小微企業貸款“應延盡延”,人民銀行創設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支持工具,提供400億元再貸款資金,通過特定目的工具(SPV)與地方法人銀行簽訂利率互換協議的方式,向地方法人銀行提供激勵,激勵資金約為地方法人銀行延期貸款本金的1%,切實緩解小微企業還本付息壓力。

        (3)續貸政策落實情況

        最早提出“續貸”政策的,是原銀監會2014年7月發布的《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該通知要求銀行積極創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模式,對生產經營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良好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欠貸欠息等不良行為,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為正常類的小微企業,可以辦理續貸。

        同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要求優化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的管理,通過提前進行續貸審批、設立循環貸款、實行年度審核制度等措施減少企業高息“過橋”融資。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基于風險評估的續貸業務,對達到標準的企業直接進行滾動融資,優化審貸程序,縮短審貸時間。

        之后,監管部門每年發布的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均會重申積極落實無還本續貸監管政策,2019年3月發布的《關于2019年進一步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48號)更是提出了合理提高續貸業務在小微企業貸款中的比重。

        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后,監管部門多次提到續貸政策的落實,銀保監會2020年1月26日印發的《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要求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2020年6月1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五部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20〕120號)要求大幅增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首貸、無還本續貸,力爭2020年小微企業續貸比例高于上年,并允許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續貸貸款納入正常類貸款。

        但在實踐中,仍有銀行未嚴格落實無還本續貸政策,有的銀行未制定相關制度辦法,有的銀行業務系統不支持無還本續貸業務品種,因此,此次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將無還本續貸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檢查要點中,旨在進一步督促銀行通過無還本續貸等政策支持實體經濟,支持復工復產。(

        4)整治不合理收費行為

        主要整治未嚴格執行“七不準”“四公開”“兩禁兩限”規定的行為,要求銀行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

        此外,嚴禁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以克扣放款數額、以貸轉存、存貸掛鉤、浮利分費、借貸搭售等行為。

        (5)整治資金空轉套利行為

        所謂資金空轉,主要是貸款資金未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未流入實體經濟,而是拿去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大額存單和發放委托貸款等。尤其需要關注貸款購買理財產品和結構性存款。

        本次檢查尤其點名信貸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監管套利。這是老生常談的問題,信貸資金的流向禁止理財或存款,不過結構性存款最近關注度高,比較敏感,詳見《新規來了!假結構性零容忍!北京局重拳出擊壓降結構性存款規模!》。


        2.“房住不炒”政策。

        表內外資金直接或變相用于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儲備融資;未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違規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資金挪用于購房;流動性貸款、并購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等資金被挪用于房地產開發;代銷違反房地產融資政策及規定的信托產品等資管產品。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查銀行表內外資金是否用于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儲備融資

        關于土地出讓金方面,禁止性規定主要有:

        • 《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第二條“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企業發放專門用于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

        • 《關于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銀發〔2008〕214號)第二條“禁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

        • 發放專門用于繳交土地出讓價款的貸款”。

        從法規條文上看,明確禁止用于繳交土地出讓價款的僅僅是“貸款”,正因為關于“貸款”方面的禁止性規定由來已久,目前這種直接將貸款用于購買土地的行為已經少之又少,變種的模式主要是將表外理財資金融資用于買地,或者將同業、理財資金用于償還股東前期支付土地款的借款,間接用于繳交土地款

        在嚴監管的背景下,該變種模式也被監管以“實質重于形式”進行禁止。因此,銀行在通過理財投非標向企業融資后,要做好投后資金監控工作,確保資金未被用于繳交地價款。

        至于將資金用于土地儲備融資,則是違反了《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相關要求,該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

        近年來,隨著監管部門對該問題查處日益頻繁,銀行直接向土地儲備機構發放貸款的情形已越來越少見,更多的繞道同業、理財向土地儲備機構提供融資,或者向非土地儲備機構提供融資,用于土地收購及土地前期開發、整理的行為。

        從近兩年的監管處罰情況來看,針對上述行為,監管部門大多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監管定性和問責。

        (2)查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

        從法規層面來看,《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4〕57號)等明確禁止的是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商發放“貸款”的行為。但近年來,銀行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商直接發放貸款的行為越來越少,更多的是通過同業和理財資金,繞道各種特殊目的載體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

        但隨著監管日益趨嚴,以同業或理財資金繞道券商、信托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放款,也要按照《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年6號令)等相關規定,將同業和理財融資完全比照自營貸款管理,只能對“四證”齊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同業或理財融資。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信托公司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債務性融資,根據《關于支持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25號)和《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54號)的規定,借款主體除了滿足“四證”要求以外,還需要滿足“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具備二級資質”的條件。

        (3)查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資金挪用于購房

        個人消費貸款和信用卡透支均屬于消費貸款范疇,按照《關于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275號)第三條“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購買住房”的規定,消費性貸款不得用于購買住房。

        至于人經營性貸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一般是生產經營,如果資金最終資金用于購房,顯然與借款合同約定不符,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貸后資金監控的相關規定,同時也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9〕221號)中“深入細致做好貸后檢查,堅決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等領域”等相關監管要求。

        (4)查流動性貸款、并購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等資金被挪用于房地產開發

        關于流動性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6〕54號)規定,嚴禁以流動資金貸款名義發放開發貸款!蛾P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證券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265號)規定,嚴禁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嚴禁以購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產附回購承諾等方式變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嚴格防范對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等的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房地產開發。

        關于并購貸款,《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明確,并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并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其用途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

        至于經營性物業貸款被挪用于房地產開發,則違反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9〕221號)中“深入細致做好貸后檢查,堅決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等領域”等規定。

        (5)查代銷違反房地產融資政策及規定的信托產品等資管產品

        這事實上是對銀行代銷業務提出了“穿透”核查的要求,要求銀行在代銷準入環節時,穿透核查代銷資管產品的資金最終投向,并判斷所代銷產品資金是否違規投向房地產等。

        總體而言,房地產的監管規則沒有實質性變化,不過此次文件更加明確并購貸款、經營性物業不能挪用于房地產開發。同時更加明確的是對違反房地產監管規定的資管產品,即使僅僅是代銷,對于銀行也屬于違規,這是首次有正式文件如此規定。也對代銷銀行的項目審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畢竟部分涉房地產項目到底有沒有違規,只有管理人最清楚。未來,代銷人準入要求的審查資料更加詳細。

        房地產更加詳細的監管要求和處罰案例,參見《房企融資監管高壓!2000萬重罰某股份行,并購貸款和置換股東借款認定違規!》。


        3.金融扶貧政策。

        精準扶貧政策執行不力,扶貧貸款服務對象不符合要求;發放扶貧貸款附加不合理條件;違規上浮扶貧貸款利率;扶貧信貸資金被挪用等。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精準扶貧貸款主要是指扶貧小額信貸業務。按照《關于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關于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等政策文件規定,扶貧小額信貸合規要點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貸款服務對象

        有貸款意愿、有就業創業條件、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2)貸款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提供5萬元以下、期限3年以內的信用貸款。貸款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款、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

        3、貸款條件

        新申請扶貧小額信達的貧困戶,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必須將貸款資金用于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業和項目,且有一定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在18周歲(含)~65周歲(含)之間。

        4、貸款用途

        扶貧小額信貸要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于貧困戶發展生產,不得用于結婚、建房、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資平臺、生產經營企業等。禁止“戶貸企用”,即:禁止將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基于以上合規要點,銀行在發放扶貧小額貸款時要嚴格執行“三查”制度,貸前要嚴格審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條件,不得在監管要求之外,添加其他不合理條件,貸款過程要注意按照基準利率進行放款,貸后要注意監控好資金用途,尤其需要關注不得“戶貸企用”,這是監管關注的重點,也是此次亂象整治“回頭看”的重點。


        4.其他重點領域宏觀調控政策。

        違規為環保排放不達標、嚴重污染環境且整改無望的企業提供融資;違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供資本金融資;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查信貸環保要求執行情況

        國家環?偩、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布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環發〔2007〕108號)規定,企業環保守法情況將被列入央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銀行要將環評結構作為審批貸款的要件之一,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2、查違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供資本金融資

        《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明確規定了項目資本金的定義,即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項目資本金不得來源于債務性資金,包括股東借款、銀行融資等,因此銀行在提供融資時,一方面要審核項目資本金是否足值,還需要根據融資人會計科目追溯資本金來源情況,看是否來源于其他應付款等債務性資金。另一方面,還需要在貸后或投后密切關注融資人是否將融資資金用作項目資本金。

        3、查是否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主要是不得為地方政府提供擔保的企業或項目進行融資,銀行在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

        進入2020年后,政信類業務總體上是邊際放松的。這主要體現在項目資本金要求多次放松,隱性債務置換的口徑雖然變化不大,但是專項債的包裝和額度也都在放大。項目資本金文件解讀參見《項目資本金制度大變革!對基建投資影響深遠》。

        此次銀保監會的檢查,對于隱性債務其實主要政策口徑來自財政部。隱性債務相關文章參見《今后政府融資怎么做?搞懂這120問就行了!

        二、股權與公司治理

        5.股東和股權管理。

        股東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虛假注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等“資本造假”行為;以非自有資金違規入股銀行;存在股權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數持有銀行股權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監管要求載明銀行股東權利義務;股權登記、質押和股東資質審查等股權事務管理不符合監管要求;未按監管要求或章程規定對濫用權利的股東采取限制措施;虛增利潤向股東分紅。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股東資質和入股資金來源方面

        銀保監會每年都會發布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其中就規定了各類銀行股東資質條件。

        整體而言,商業銀行股東資格不符合準入條件主要表現在股東財務數據不達標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兩個方面,其中,金融機構股東不符合規定的表現形式大部分為最近2年內有重大案件發生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非金融機構股東不符合規定的表現形式有:一是成立未滿三年;二是近三個會計年度未實現連續盈利;三是負債率超過70%;四是權益性投資超過凈資產50%;五是用信貸資金或其他債務資金投資入股商業銀行,這也就是股東以非自有資金違規入股銀行的主要表現,尤其存在于農信社、農商行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農信社、農商行為提高法人股占比,向入股企業承諾為其低利率發放貸款,作為入股的條件,有時甚至直接發放貸款給企業投資入股本行(社),從近兩年的處罰案例來看,此類行為是2018年以來銀保監會對商業銀行股東股權亂象治理的檢查重點,若被查出,將受到嚴厲處罰。

        (2)股東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數持股方面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股東入股商業銀行要滿足“兩參或一控”的原則,即: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持股比例方面,不同類型商業銀行股東持股比例規定不盡相同,以農村商業銀行為例,《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9年9號令)規定,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10%。

        在實踐中,股東往往通過關聯方持股、或股東代持等方式來規避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需引起高度關注。

        (3)公司章程載明股東權利義務方面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章程中應載明的股東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主要內容包括:

        • 要在章程中規定,主要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業銀行作出資本補充的長期承諾,并作為商業銀行資本規劃的一部分;

        • 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不得同時提名董事和監事人選;

        • 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董事(監事)人選已擔任董事(監事)職務,在其任職期屆滿或更換前,該股東不得再提名監事(董事)候選人;

        • 同一股東及其關聯人提名的董事原則上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

        (4)股權質押方面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3〕43號)等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包括:

        • 未就股權質押的辦理流程、備案要素、風險評估要求和后續跟蹤措施等事項制定專門的股權質押管理辦法。

        • 未將不擁有董、監事席位或直接、間接、共同持股不到2%的股東質押本行股權的信息告知董事會。

        • 未對質押股權50%以上的股東表決權進行任何限制,依然允許正常行使表決權。

        • 股東在本行的貸款已超過上一年股權凈值的仍將本行股權進行質押。主要存在于農村中小銀行機構。

        (5)對股東權限進行限制方面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商業銀行利益行為的股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商業銀行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限額、股權質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商業銀行應當將這一條關于股東管理的相關監管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股權和股東管理是2017年以來銀保監會監管的重點,這也是部分城商行因為民營股東引發的風險給監管敲響的警鐘。而此次檢查的內容基本主要體現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去年也開展過專項檢查《新一輪監管治亂象來襲!27個要點解讀銀行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


        6.“兩會一層”履職和考評機制。

        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未依法依規充分履職;未建立對董事的履職評價體系;未落實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監管要求。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兩會一層”履職方面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對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履職均有詳細規定,如董事會要制定商業銀行經營發展戰略并監督戰略實施,監事會要充分履行獨立監督職能,高管層要根據商業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等。

        同時要求董事會根據商業銀行情況單獨或合并設立其專門委員會,如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各專門委員會向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或根據董事會授權就專業事項進行決策,并定期與高級管理層及部門交流商業銀行經營和風險狀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2)考核評價機制方面

        監事會應當建立健全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制度,明確評價內容、標準和方式等,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監事會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將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評價結果和評價依據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報告。

        (3)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方面

        按照監管要求,商業銀行績效考核指標要突出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應當明顯高于其他類指標。要嚴格執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7.關聯交易和并表管理。

        未按照穿透原則盡職認定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銀行集團并表管理不符合監管要求,通過內部交易隱匿風險、利益輸送、進行監管套利。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未按照穿透原則盡職認定關聯方方面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對股東股權和關聯方認定方面體現了“穿透”原則,主要有以下規定:

        • 一是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

        • 二是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 三是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

        • 四是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

        (2)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

        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單個主體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百分之十。

        商業銀行對單個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百分之十五。

        此外,商業銀行與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發生自用動產與不動產買賣或租賃;信貸資產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信用增值、信用評估、資產評估、法律、信息、技術和基礎設施等服務交易;委托或受托銷售以及其他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銀監會有關規定,并按照商業原則進行,不應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條件,防止風險傳染和利益輸送。

        關聯交易最基本最核心的是關聯方認定,此次檢查重點提及穿透原則認定關聯方也是直擊要點。具體關聯交易相關解讀和處罰案例參見《警示關聯交易風險!相關監管及風險要點全解析!》。


        三、信貸管理

        8.授信管理。

        貸款“三查”不盡職;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和聯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額風險暴露指標突破監管要求;票據業務貿易背景盡職調查不到位,保證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要求。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貸款“三查”方面

        目前各銀行貸款“三查”應該都已滿足形式上的要求,但大部分“三查”均未穿透至實質風險點。

        • 如在貸前調查方面,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全面核實,未對證明客戶貸款用途的合同文書進行核實、未對抵押物權證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核實;未對借款人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未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對借款人收入情況、還款能力、重大信用記錄審查不嚴等。

        • 在貸時審查方面,未對借款人資料的真實性、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風險程度進行“穿透式”測評,對借款人貸款申請資料充足性、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不到位;對抵質押擔保物是否充足審查不到位,對資金支付方式審查不到位等。

        • 在貸后檢查方面,對貸款資金監控未穿透至最終投向,導致資金被挪用,包括資金被挪用做承兌匯票保證金、被流入股市、房市等限控領域等。

        (2)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方面

        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三條“本指引所稱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業銀行的企事業法人授信對象:(一)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近親屬(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的規定,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多家企業應視為集團客戶,就要受到該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的15%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指標約束。

        然而,在實踐中,有的銀行為了規避該指標約束,往往只把具有明確持股關系,且持股比例大于50%的兩家企業視為集團客戶管理。對于無明確股權關系的企業,未按照“穿透”原則,向上穿透至實際用款人,將實際用款人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納入集團客戶管理。

        部分銀行為了規避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監管,實現為企業多頭授信,做大授信規模,甚至替融資企業出謀劃策,通過隱藏股權關系等方式規避集團客戶的認定條件,將本應屬于集團客戶的多家企業貸款單報單批、單筆單授,未納入集團客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放大了授信集中度風險敞口,變相突破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和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指標要求。

        這是監管檢查的重點,也是行政處罰的重點。

        (3)票據業務合規性方面

        此次亂象整治“回頭看”關于票據業務合規整治重點僅兩個方面:

        a、首先是票據業務貿易背景盡職調查合規性,即對貿易背景真實性的核查。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銀行承諾按照約定期限向收款人無條件兌付的票據,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企業之間貿易往來的結算工具,是交易性票據,因此必須有真實貿易背景。然而在實踐中,仍有企業通過提供虛假購銷合同或增票、重復使用增票等方式來虛構貿易背景進行票據融資,甚至通過自開自貼、滾動開票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

        因此,監管部門發布了一系列法規,要求銀行要嚴格審查票據申請人資格和貿易背景真實性,嚴防持票人惡意串通套取銀行信用。相關規定有:

        • 《票據法》第十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及附錄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一)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

        •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第三條 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商業匯票,應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經營擔保類和承諾類業務,應當對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真實交易是指真實的貿易、借貸和履約及投標等行為。

        • 《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第二條 加強對承兌申請人和貼現申請人的資信調查,實現風險關口前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客戶業務”的原則,加強客戶授信調查工作,嚴格審核票據申請人資格、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及背書流轉過程合理性,嚴防持票人惡意串通套取銀行信用。

        • 《關于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86號)第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認真落實有關監管要求。要加強客戶授信調查,嚴格審查票據申請人資格、貿易背景真實性及背書流轉過程合理性。要加強票據業務保證金、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查驗和查詢查復、重要空白憑證和業務印章等關鍵環節的管理。要完善業務流程,強化制度執行,切實防范票據業務風險。

        • 《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第二條 高度重視票據業務風險,認真落實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低風險”業務全口徑納入統一授信范圍,認真履行盡職調查、審核、審批職責。要全面加強票據業務風險管理,不得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業務。

        • 《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第三條 堅持貿易背景真實性要求,嚴禁資金空轉(一)嚴格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銀行應加強對相關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真實性審查,并可增驗運輸單據、出入庫單據等,確保相關票據反映的交易內容與企業經營范圍、真實經營狀況、以及相關單據內容的一致性。通過對已承兌、貼現商業匯票所附發票、單據等憑證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虛假交易或相關資料的重復使用。嚴禁為票據業務量與其實際經營情況明顯不符的企業辦理承兌和貼現業務。

        b、其次是票據業務保證金來源真實性、合法性核查。

        從近年的處罰情況來看,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來源不合規,主要表現為以貸款或貼現資金繳存保證金,即企業先到銀行貸款或貼現,再以貸款資金或貼現資金繳存保證金,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獲取更多融資。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有:

        • 《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要求加強對保證金來源真實性、合規性的審核和管理,必須確保保證金比例適當且及時足額到位,不得以貸款或貼現資金繳存保證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賬戶與其他賬戶串用。

        • 《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明確,應識別承兌保證金的資金來源,不得辦理將貸款和貼現資金轉存保證金后滾動申請銀行承兌匯票的業務。這要求銀行在審核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時,要向上穿透至資金來源方,看保證金是否來源于企業的貸款資金或貼現資金,避免出現合規風險。

        可以看到,授信管理的主要內容也基本沒有變化,貸款三查是最老生常談的話題也是銀保監會處罰的重點。本次特地新增了“大額風險暴露突破監管要求”,這也是過去1年多折騰很多中小銀行最厲害的一項指標,不論是報表填報還是動態監測,都極具挑戰性。


        9.資產質量真實性。

        人為操縱風險分類結果,隱匿資產質量;違規通過以貸還貸、以貸收息、虛假盤活等方式延緩風險暴露,掩蓋不良貸款;違規通過第三方代持、為不良資產受讓人提供融資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的非潔凈出表;直接或借道各類資管計劃在信用風險等未轉移或未完全轉移的情況下將不良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整治人為操縱分類結果,隱匿資產質量

        其實就是將本應計入不良的貸款仍放在正常類或關注類。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2、整治“違規通過以貸還貸、以貸收息、虛假盤活等方式延緩風險暴露,掩蓋不良貸款”的重點是“掩蓋不良貸款”
        比如,貸款重組之后未設置觀察期,直接將原本不良的貸款風險分類上調為正;蜿P注,或者觀察期未滿就上調貸款風險分類。
        3、整治通過各種方式實現不良非潔凈出表
        從近兩年的處罰案例來看,不良處置合規性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其中關注最多的是不良資產轉讓的真實性、潔凈性。尤其是通過同業相互代持、安排回購承諾、委托清收并保證收益、存放同業兜底等方式借道同業虛假處置不良貸款,是監管處罰的重災區之一。這些違規模式形式多樣,交易結構復雜,但這里以最基本的業務模式舉例說明

        在這一模式中,A銀行先將不良資產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再將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給券商資管計劃或信托計劃,A銀行再通過理財資金(或自營資金)對接券商資管計劃或信托計劃受讓不良資產收益權,整個過程中,資產管理公司和券商均充當通道角色,其作用是為銀行暫時代持不良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理財新規已明確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因此,對于新發行的產品而言,此業務模式已經被命令禁止。

        總體而言,以貸還貸,三方代持,非潔凈出表,通過資管計劃受讓后再同業投資接回來等都是此前常見的不良掩蓋方式。不過三三四檢查之后,筆者認為已有大幅緩解,尤其銀保監會要求90天以上(部分銀行要求60天以上)逾期貸款必須納入不良后,資管和同業進行重點整治之后,藏匿難度大幅度加大。

        不過去年以來,因為要防范小微企業斷貸,以及今年以來防止疫情導致小微和民營企業倒下,鼓勵銀行應延盡延,也不排除部分銀行借著這個時間通過展期的方式掩蓋不良。關于城商行的不良數據分析,參見筆者此前的文章《120家城商行不良壓力有多大?》。


        四、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

        10.理財業務。

        理財業務過渡期整改不到位,未嚴格執行整改計劃,理財老產品、同業理財、保本理財產品規模反彈,存量資產整改進展緩慢;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解讀:

        此條涉及理財子公司和商業銀行資管部。對過渡期階段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系統性整改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 第一要嚴格按照整改計劃執行,而整改計劃早已報送至會里及各地分局,各家機構的理財數據也實時上傳理財登記托管中心,信息比較透明。

        • 二是對三類型產品(老產品、同業理財、保本理財)提出逐步下降要求,這在之前的監管政策中基本都已提及,這其中的難點是理財老產品,特別是對中小銀行而言。

        • 三是對存量資產的整改進展要加速,這也是近年來各家銀行與監管部門反復博弈,但處理的難點確實客觀存在。


        母公司向理財子公司劃轉理財產品存在產品不合規、程序不規范、利益輸送、調節風險指標等問題;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解讀:

        此條涉及理財子公司。從2019年起,國有大行已經率先開始執行理財產品的劃轉。但在執行過程中確實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比如:

        • 一是劃轉過去的整改完成產品是否完全符合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的要求?這方面要求確實就比較復雜了。

        • 二是程序規范問題,現在看下來大部分銀行是采取官網公告方式完成一次性大面積調整,相當于負債端一口氣全部解決,資產端則逐個調整。

        • 三是當產品劃轉到理財子公司前,是否存在通過一定的利益輸送行為把收益轉移過去,進而打造子公司的理財產品收益靚麗的假象?

        • 四是原有的風險資產該如何劃歸?算是銀行資管部還是理財子公司?這也涉及到產品的利益輸送和理財子公司層面上的利潤調節問題。


        理財新產品存在池化運作、投資非標資產出現期限錯配、相互調節收益、剛性兌付、投向限制性領域、凈值計量不準確、信息披露不到位、違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或違規銷售等問題;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解讀:

        此條對上一條理財新產品不合規問題的展開性描述。結構性存款不真實,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或進行套利。


        結構性存款不真實,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或進行套利。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明確要求對理財新規過渡期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其中,負債端要求嚴格控制老產品、同業理財、保本理財產品規模反彈,資產端要求積極整改存量資產,如期限錯配嚴重的資產等。

        2、對銀行向理財子公司劃轉理財產品過程合規性進行檢查

        重點檢查是否有利益輸送、調節風險指標等問題。

        3、對理財新產品合規性進行檢查

        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1)風險隔離不到位,相互調節收益,確保剛性兌付。

        按照理財新規要求,主要整治理財與自營業務未有效隔離、理財產品之間未實現相分離兩個方面的問題。

        理財與自營業務未有效隔離方面,包括自營資金為理財產品提供流動性支持,或理財資金與本行信貸(或同業投資)相互承接等。

        如,理財產品由于負債端與資產端期限錯配嚴重,為實現按期兌付客戶收益,理財產品直接向自營業務部門拆借資金,或通過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債券進行流動性調節。

        又如,理財產品對接的非標資產,到期后融資人無法償還融資本息,銀行即通過發放貸款或以同業投資方式為客戶提供融資,用于償還前期理財非標融資本息。

        或者表內信貸業務或同業投資業務到期,對應的融資人無法償還本息,銀行即通過發行理財產品,以理財資金投資非標資產的模式向融資人提供融資,用于償還前期信貸業務或同業投資業務本息。

        理財產品之間未實現相分離方面,主要整治理財產品滾動發行承接長期資產,或不同理財產品之間按非公允價格相互交易同一基礎資產,進行收益調節。

        如,A理財產品即將到期,但產品凈值為負或者收益未達到向投資者承諾的預期收益率,為了實現收益率的到期兌付,A理財產品可以在到期日當天或前幾天,先以低價從B理財產品買入某基礎資產(如債券等),再于同一天以高價賣回給B理財產品,或賣給本行其他理財產品,A理財產品通過同一天以不同價格買賣同一基礎資產,即可獲得價差收益,有效調高自己的收益率,基礎資產的買入價和賣出價根據需要調節的收益多少進行非公允定價,價格差異往往很大。

        這一行為正是理財新規第二十條禁止的內容,即不得在理財產品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2)剛性兌付、池化運作。

        池化運作表現為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滾動發行的根源是剛性兌付,在剛性兌付的背景下,理財產品投資者獲取的是固定收益,銀行獲取的是“超額留存”,為了使“超額留存”最大化,銀行加大理財產品資產端和負債端的期限錯配,以較低成本的短期資金對接收益較高的長期資產,導致產生流動性風險。

        為了解決流動性問題,銀行主要通過滾動發售理財產品來承接尚未到期的底層資產,加之每只理財產品尚未做到獨立托管,往往會存在資金的混同管理,將基于同一資產池發售的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集合運作。

        由于理財產品不斷到期和續發,加上集合運作,導致每一筆理財資金并不能和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產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單一產品很難進行獨立核算,在向投資者兌付收益時,無法按照投資資產的實際收益進行分配,只能按照事先告知客戶的預期收益率進行兌付,導致理財產品收益率與所投資資產實際收益率相分離,形成分離定價。

        池化運作會產生一系列風險。滾動發售的風險在于,如果資金端出現大規模贖回,或者后續產品募集的資金不能補足前期投資,極易引發系統性的流動性風險。

        集合運作是導致分離定價的直接原因,分離定價的問題在于原本應該直接傳遞給投資者的風險留在了銀行機構,使得直接融資變為間接融資,增加了銀行機構承擔的信用風險。

        且由于無法識別單只理財產品的風險與收益,只能按照事先告知客戶的預期收益率來兌付,容易導致銀行用自身信用和自營資金隱性擔保的問題,或是存在不同產品之間相互交易、調節收益的現象,特別是后期募集的理財產品資金可能會用來彌補前期產品的損失,導致理財產品之間風險相互傳染。

        以上風險的存在,正是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要禁止資金池運作的根本原因,也是此次監管檢查的重點。

        (3)投向限制性領域。

        此外,根據近兩年監管處罰案例可知,對非標資產投資要嚴格比照自營貸款管理,不得違規投向限制性領域。

        如,不得將理財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不得向四證不全、項目資本金不到位的房地產企業提供融資,不得將理財資金用作項目資本金或買地款等。

        (4)違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或違規銷售。

        理財新規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分別對風險匹配銷售原則進行明確規定。所謂風險匹配,即只能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理財產品。

        要做到風險匹配,須經歷三個步驟:

        • 首先是對擬銷售的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由高到低至少包括一致五級;

        • 其次是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由低到高也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

        • 最后在銷售產品時,要對產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進行匹配,只能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理財產品,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投資者范圍,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同時,第二十九條還特意強調了穿透原則,規定“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有效識別資產管理產品的最終投資者”。也就是說商業銀行不能通過SPV,規避最終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匹配的監管要求。

        4、對結構性存款合規性進行檢查

        重點檢查是否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或進行套利。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的規定,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因此,結構性存款整體而言是浮動收益型產品。

        而所謂的“假結構性存款”,就是未嵌入金融衍生品,或者嵌入一種不可能觸發行權條件的金融衍生品(如石油價格300美元/桶等)的存款,銀行設計假結構性存款的目標是將其作為一種高息攬儲的手段吸收存款。在整個過程中,銀行一般會將結構性存款按保本理財或一般存款進行誤導銷售,讓客戶誤認為是存款或保本理財,從而忽視風險,放心購買。

        為了實現承諾給客戶的固定收益,銀行往往采用產品之間相互交易、銀行內部調節收益等方式實現剛性兌付。但當流動性緊張,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實現剛性兌付時,將會發生消費者投訴等各類糾紛。這也是監管為何要重點整治假結構性存款的原因。


        11.同業業務。

        同業融入和融出資金規模超過監管規定比例;同業業務交易對手選擇及授信管理不審慎;同業代持、互持或充當資金通道導致資金空轉;同業資金通過多層嵌套等方式違規投向限制性領域;同業業務違規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擔保。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檢查同業業務是否符合有關限額管理要求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規定,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后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這里所說的“同業融出資金”主要包括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買入返售款項等,“同業融入資金”主要包括同業存放、同業拆入、賣出回購款項等。

        2、檢查交易對手管理和授信合規性

        關于交易對手管理,需要注意三個問題:

        (1)要建立交易對手管理相關制度。制度建設是交易對手管理的第一步,但在實踐中仍有銀行未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應引起重視。

        (2)要建立交易對手名單臺賬。交易對手名單管理應與交易對手授信管理相結合,實現名單管理系統化,由法人總部建立同業合作機構名單,并在系統中設置僅有名單內機構才具備合作準入條件,避免分支機構與系統名單以外的同業機構合作。同時,要結合同業授信,定期評估合作機構風險狀況和業務能力,動態調整交易對手名單。

        (3)禁止與非持牌機構開展業務。銀監會于2018年1月份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銀監發〔2018〕4號)明確將“選擇交易合作對手不審慎,違規與類金融機構、非持牌金融機構等開展合作”作為亂象整治的要點之一。對非持牌金融機構清理整頓,也是監管部門2018年以來的一項重點工作,因此,銀行在開展同業合作業務過程中,需要對交易對手是否持牌進行審查,切勿因交易對手選擇不審慎導致發生合規風險。

        關于同業授信,要注意三個要點:

        (1)要由法人總部進行集中統一授信。換言之,分支機構是不得對同業業務進行授信的,其目的是避免多頭授信,擴大信用風險敞口。

        (2)不得辦理無授信或超授信的同業業務。先授信,再用信,這是銀行經營需要遵循的原則之一,跟貸款業務要先授信類似,同業業務也必須先進行授信,不得辦理無授信或超授信的同業業務。

        (3)授信要遵循穿透原則。穿透原則是監管部門自2017年以來一以貫之的監管要求,對于嵌套了特殊目的載體的同業投資而言,監管要求授信必須穿透至底層資產對應的融資人,且要將與該融資人涉及的所有表內外業務納入統一授信。

        3、同業代持、互持或充當資金通道導致資金空轉

        同業代持、互持主要發生在不良處置和非標出表兩類業務中,其目的都是將不良資產或者非標資產出表,但由于約定代持、互持條款,實質上并未潔凈轉讓。

        B銀行將不良資產包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再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托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最后由A銀行理財資金或自有資金買入資管計劃。B銀行再以收益互換的形式收回收益權,向券商資管計劃支付固定利息,實際是由B銀行支付理財資金的本息。

        整個過程中,A銀行實際是為B銀行代持不良資產包,資產管理公司和券商均充當通道角色。如果上述行為中,A銀行也同時轉讓相似規模的不良,最終以同樣的交易結構讓B銀行業代持A銀行不良資產包,則雙方即為“互持”行為。

        商業銀行之間非標資產代持(或互持)交易結構也與上述不良代持(或互持)交易結構類似,無非是先找通道方,將非標轉讓給資管計劃等SPV,再由銀行用同業或理財資金投資SPV,如果只是一方買入另一方的非標資產,則為“代持”,如果是雙方互投非標資產,則為“互持”。

        4、同業資金經過多層嵌套違規投向限制性領域

        這要求銀行將同業類信貸業務嚴格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按照貸款“三查”的相關要求,對同業類信貸業務進行投前、投中、投后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禁止通過多層嵌套將同業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以及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限制性行業和領域,貸款所適用的資金投向法規,同業業務也將會被比照適用。

        如在下圖交易結構中,實際出資方為銀行,通過嵌套券商資管計劃,再委托信托公司發放信托貸款,并將資金投向房地產企業,且資金最終被房地產企業用于繳交地價款,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全等。這就是監管嚴查的多層嵌套方式投向限制性領域的表現形式。

        12.表外業務。

        委托貸款資金來源、用途不合規;違規銷售代銷產品,代銷不合規的金融產品,違規開展為本行授信項目提供融資或承接本行表內外資產的“假代銷”業務。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委托貸款資金來源、用途合規性

        《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銀監發〔2018〕2號)重點內容即為規范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

        • 資金來源方面,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托貸款。

        • 資金用途方面,明確規定委托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2、代銷業務合規性

        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銷售產品要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蛾P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24號)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代銷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資產、投資比例和風險狀況等因素對代銷產品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結果與合作機構不一致的,應當采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此外,銷售產品時要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并只能向客戶銷售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代銷產品。

        (2)不得誤導銷售。首先,銀行在產品銷售過程中,要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其次,要嚴格落實“雙錄”要求,不得對業績或者產品收益等夸大宣傳,不得對向客戶承諾保本保收益。

        (3)不得私售飛單!帮w單”是指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客戶對銀行和他本人的信任,擅自銷售非銀行自主發行的金融產品、非銀行授權和簽訂代銷協議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產品,從中獲得高額傭金提成等非法收入。銀行需要從產品準入統一管理、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準、嚴格員工行為管控等方面入手,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借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

        (4)不得開展為本行授信項目提供融資或承接本行表內外資產的“假代銷”業務。這實際上市代銷業務和銀行其他業務未實現風險有效隔離,其表現形式如:A銀行代銷B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但該信托產品募集的資金實際用于承接A銀行的貸款(或理財投資的非標資產),用于延緩風險暴露、掩蓋不良資產等。


        五、創新業務

        13.線上貸款業務。

        線上線下業務統一授信管理不到位;線上貸款用途違規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領域;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過度依賴合作機構,信貸管理等核心職能實質性外包,風險管控流于形式,貸款用途違規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領域;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接受無擔保資質合作機構提供的擔保增信;銀行資金借道互聯網平臺進行監管套利。

        解讀:

        為線上貸款專門開辟檢查章節,在歷年的檢查文件里這是第一次。這也是考慮到近2年城商行的線上貸款發展迅猛,具體可參見《銀行互聯網貸款新規解讀》。


        14.信用卡業務。

        未按監管要求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作合理調整;信用卡業務虛增客戶償債能力或違反“剛性扣減”規定,突破總授信額度上限管控;預借現金業務額度設置過高,不符合審慎管理要求,資金用途管控不力,違規流向非消費領域;分期業務收費不透明、質價不符,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客戶信息安全,違規泄露、濫用客戶信息;對債務人或擔保人違規不當催收。

        金融監管研究院專欄作者 樸一解讀:

        1、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作合理調整方面

        銀保監會2020年1月26日印發的《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要求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監管部門在此次亂象整治“回頭看”中將這方面納入檢查要點,旨在督促銀行強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

        2、授信額度上限管控方面

        按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要注意兩個合規要點:

        (1)對信用卡申請人實行統一授信管理。首先,要實行信用卡綜合授信額度控制,即同一家銀行對同一個持卡人持有的該銀行的所有信用卡只審批一個總透支額度,無論持卡人在該銀行擁有多少張信用卡,實際透支總額是一定的。銀行要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獲取信用卡申請人持有的其他銀行信用卡張數和額度,要計算其賬戶總授信額度是否超出最高總授信額度,如果超過,從審慎經營的角度來看,可不予核發新的信用卡,即授信要堅持“剛性扣減”規定,扣減掉持卡人在他行的授信額度。其次,要將臨時額度、分期額度、影子額度、預借現金額度等細分額度全部納入總額授信額度管理。

        (2)審慎評估綜合授信額度。在信用卡授信審批過程中,要在充分核實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工作情況、穩定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基礎上,審慎評估客戶風險狀況,核定最高總授信額度。不得在信用卡申請材料存在疑點信息、申請人征信中有多家銀行貸款、凈資產實際很低或為負的情況下核發大額信用卡。在額度調整時,要對持卡人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定期對持卡人信用額度進行重估,對已出現不良信用記錄、涉嫌套現、還款能力下降等風險信息的持卡人,要提高交易監測力度、調減授信額度,甚至止付、凍結信用卡。

        3、預借現金業務合規性方面

        《關于加強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49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應建立完善的業務授權、資金用途管控和風險管理機制,嚴格執行信用卡業務利率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違規套用消費貸款利率。尤其是需要關注預借現金業務資金用途管控,浙江銀監局2018年6月21日溫州銀行杭州分行開出的95萬元罰單中,處罰案由就包括信用卡預借現金用途管理嚴重不審慎。

        4、關于消費者個人金融信息保護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發〔2016〕314號)中有詳細規定,實踐中,應重點注意兩點:

        (1)在信息收集環節,只收集與其所辦業務相關的必要信息,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消費者信息存儲的安全性,防止信息被違規查閱、復制、篡改或刪除。

        (2)在信息保管過程中,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前,均取得消費者明確授權;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15.衍生產品業務。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未有效執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風險管理的監管要求;衍生產品營銷與后續服務不符合監管規定。

        解讀: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衍生品業務應比較罕見。筆者認為,2019年結構性存款新規下發后,代理結構性存款以及不具備普通類衍生品資質繼續開展增量的結構性存款也會觸犯這一條。

        衍生品的營銷和服務仍然參見2011年的文件《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條款。


        六、整改問責

        16.整改落實與機制建設。

        未對自查和監管檢查發現問題逐項建立臺賬,未明確整改措施、責任人和完成時限;未按照報送給監管部門的整改問責方案及時、全面完成整改;整改措施不對癥;未從制度、流程和系統等方面推進根源性整改和機制建設;同質同類案件反復發生。

        17.員工行為管理與問責。

        對員工異常行為檢測排查不力;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或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等;監管部門責令內部問責的,未嚴肅追究;內部問責機制不健全,內部問責偏松偏軟、“問下不問上”、簡單以經濟處罰代替紀律處分。


        附件2

        2020年非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

        黃再再 保險資管部分總體解讀:

        就保險資金運用方面,監管機構主要關注以下工作要點:

        1、保險資金是否存在違規投向國家及監管禁止的行業或產業的情形

        在國務院、監管機構就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文件中,就保險資金服務國家發展戰略、支持實體經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例如,《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關于保險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42號)、《關于金融支持制造強國建設的指導意見》(銀發[2017]58號)等。

        同時,也對保險資金投向國家及監管禁止的行業或產業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44號)中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托,……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基礎資產屬于國家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的資金信托,融資主體須承諾資金不用于國家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

        保險資金具有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同時,保險資金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注重安全性,屬于受到較強政策約束的資金。從實務情況來看,監管機構在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向上實際采用了“白名單”的方式,明確列出允許與鼓勵投資的方向。保險機構在運用保險資金時,需要充分理解監管規定和監管政策,合規投資,避免違規投向國家及監管禁止的行業或產業。

        2、是否存在通過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方式違規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可以采用股權方式、債權方式或者物權方式,投資標的限于以下類型:(1)商業不動產、辦公不動產;(2)醫療不動產、養老不動產;(3)城市綜合體項目中的商業部分;(4)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5)納入國家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6)棚改安置房項目;(7)長期租賃住房項目。就各種類型不動產項目的投資,監管機構規定了相應的條件與標準。

        從保險資金股權投資來看,包括直接股權投資、通過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通過股權投資計劃進行投資、通過保險私募基金進行投資等方式。2018年10月26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在該辦法中,放寬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行業限制。但是,該辦法征求意見后尚未正式發布。從實踐情況來看,保險資金通過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包括保險私募基金),進而投資于房地產項目已經成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重要方式之一。

        總體來看,監管機構近期對保險資金投資于房地產領域,尤其是商業房地產領域,在政策上予以收緊,通過監管口徑、監管問答等方式出臺了多項限制性的政策。在監管機構對保險機構資金運用的檢查中,房地產領域的投資也一直是監管檢查的重點之一。

        3、是否存在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通過融資平臺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

        2018年,原保監會、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8〕6號)中就規定:

        •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法律和規定,依法合規開展投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嚴禁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 “保險機構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債權投資的,應當對投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出具專項法律意見。融資平臺公司作為融資主體的,其自有現金流應當覆蓋全部應還債務本息,并向保險機構主動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于地方政府債務。投資項目為公益性項目的,應當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且融資主體和擔保主體不得同為融資平臺公司。還款來源涉及財政性資金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并進一步綜合區域經濟和財政實力、擬投項目可行性等因素,充分評估地方政府的財政可承受力,審慎開展投資。保險機構要將融資平臺公司視同一般國有企業,根據項目情況而不是政府信用獨立開展風險評估,嚴格實施市場化融資!

        在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進行債權投資計劃的注冊時,就與融資平臺相關的債權投資計劃和涉及財政資金的債權投資計劃,是否涉及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也一直是關注的重點之一。

        自2018年8月起,《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辦法〉的通知》發布。財政部相應制定了《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統計監測工作指引》、《財政部地方全口徑債務清查統計填報說明》、《政府隱性債務認定細則》。

        其后,財政部等各部委于2019年6月聯合下發關于防范化解融資平臺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文件,就金融機構參與融資平臺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化解作出了規定,并且,將地方政府不得新增隱性債務作為一條紅線與底線。在保險資金運用過程中,如何識別融資平臺,如何把握政策界限,避免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或者隱性債務是難點。

        4、關注保險資金的最終實際投向

        從保險資金運用的實踐情況來看,保險資金運用的形式比較多樣,既可以投資具體標的,也可以通過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進行投資。并且,在投資股權或者不動產時,所投資的標的公司還可能會進一步對外投資。

        在相關監管規定中,監管機構對于利用各種方式規避監管規定已經予以關注,例如,為了避免利用所投資的不動產項目公司規避監管規定,在《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中就規定:“保險公司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應當嚴格規范項目公司名稱,限定其經營范圍。項目公司不得對外進行股權投資!

        《通知》將通過平臺公司、通道、多層嵌套等方式掩蓋保險資金的最終投向,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或者規避監管規定作為關注的重點之一。

        5、關注組合類資管產品去杠桿、去通道情況

        根據資管新規,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組合類資管產品也屬于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之一。從實踐情況來看,相對其他金融機構,組合類資管產品去杠桿、去通道方面的操作情況較好。

        在《通知》中,將發行通道性質的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為其他機構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規避監管提供通道和組合類資管產品開展違反資管新規要求的多層嵌套投資業務作為核查要點。在此方面,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合規壓力應該相對較小。

        6、強調投資管理能力

        根據《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3〕10號)的規定,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類:股票投資能力、無擔保債券投資能力、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投資能力、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衍生品運用能力。

        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其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相應標準!锻ㄖ穼τ谠诓痪邆渫顿Y管理能力的情況下,借用受托通道變相自行開展股票等高風險領域投資予以關注。

        7、強調投后管理

        隨著保險資金的體量逐年增加,投后管理成為保險資產管理的重要組成環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投后管理也是保險資產管理的短板之一!锻ㄖ穼ν逗蠊芾聿坏轿坏那闆r予以關注,后續監管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后管理將給予更多的重視。

        一、保險機構

        (一)宏觀政策執行

        保險資金違規投向國家及監管禁止的行業或產業;通過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方式違規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通過融資平臺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保險產品開發設計和業務發展偏離保障本源;精準扶貧政策執行不到位,扶貧專屬農業保險產品與普通商業保險產品無實質差異,“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農業保險費率未按要求降低等。

        (二)公司治理

        股東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股東資質不符合要求,入股資金來源不合法;股權關系不透明、不清晰,違規股權代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質押和解質押不規范;股東質押股權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股東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保險公司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保險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公司章程不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失靈,股東(大)會、董事會長期無法正常召開或作出決策;董事會授權籠統,重要事項未經董事會審議;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等事項未經監事會審議;董監高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兼任不相容職務,關鍵崗位長期空缺;激勵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中不包含風險合規指標;未按監管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管理,關聯交易審查不合規,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輸送利益,關聯交易報告和信息披露不合規;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內部審計人員不足,未按照監管規定開展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并表管理不符合監管規定,通過內部交易輸送利益、隱匿風險、進行監管套利等。

        (三)保險資金運用

        未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利用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等方式設立平臺公司,通過平臺公司截留、挪用、轉移保險資金,向關聯方輸送利益,違規用于增資;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發行通道性質的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為其他機構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規避監管提供通道;組合類資管產品開展違反資管新規要求的多層嵌套投資業務;通過多層嵌套等方式開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規避監管規定;在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情況下,借用受托通道變相自行開展股票等高風險領域投資,妨礙干預受托人正常履行職責;投后管理不到位等。

        (四)銷售理賠

        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違規開展或協助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等。

        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作虛假宣傳;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或費率即將調整為由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惡意誤導或慫恿客戶退保致使消費者承受不必要的合同權益損失;違規泄露客戶信息;電話擾民;在幫助借款人獲得貸款時,通過隱瞞的方式,使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保證保險產品;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在未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特別約定,單方加重消費者合同義務;未按規定開展電子化回訪侵害投保人猶豫期合法權利;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等。

        未按照法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限開展理賠;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理賠資料;要求保險消費者提供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資料;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參與虛假理賠等。

        (五)財務業務數據

        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償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不真實;財務數據不真實,會計信息偏離經濟實質和風險實質,不符合穩健性原則;客戶信息不真實、不完整;通過虛假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資金;人為延遲或調整費用入賬時間,違規計提責任準備金調整經營結果等。

        (六)萬能險業務

        萬能單獨賬戶的資產未單獨管理;在同一萬能單獨賬戶管理的保單未采用同一結算利率;萬能賬戶實際結算利率未根據萬能賬戶單獨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存在剛性兌付的情形;萬能單獨賬戶資產負債嚴重錯配,對可能存在的利差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未制定可行的應對措施等。

        (七)創新業務

        以“產品升級”為噱頭推動產品銷售,“產品升級”后新老產品無實質變化;未經客戶同意對停售險種進行自動轉換,默認客戶同意轉換為替代產品,對新產品未盡說明告知義務,未履行新產品的投保手續等。

        委托未取得保險銷售資格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充分,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對保額、保費、保險責任、保險人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投保單未經投保人簽署確認,并按規定保存投保業務檔案;互聯網保險業務投保過程中和投保后,未向客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和保單信息查詢渠道等。

        二、信托公司

        (一)宏觀政策執行

        未嚴格執行房地產信托貸款監管政策,向不滿足“四三二”要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貸款;直接或變相為房地產企業提供土地儲備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以向開發商上下游企業、關聯方或施工方發放貸款等名義將資金實際用于房地產開發,規避房地產信托貸款相關監管要求;對委托方信托目的合法合規性審核不嚴,為各類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便利;人為調整房地產業務分類、規避合規要求或規模管控要求;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等。

        (二)公司治理

        股東資質不合規;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代持股權等行為;股東信息不透明;股東違規持有多家信托公司股權;股東違規質押信托公司股權;通過變更股東公司股權間接轉讓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權,規避股權變更審批;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不履行股東義務,損害信托公司、信托當事人、其他股東利益;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送;公司章程不完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董監高兼任不相容職務,關鍵崗位長期空缺,董事長或總經理代為履職時間超期;未按監管要求準確識別關聯方、及時更新并報送關聯方名單;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未按要求設立或未有效發揮職能;公司激勵約束機制不合理,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不健全等。

        (三)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

        信托公司非標資金池業務清理進展緩慢;存量非標資金池業務底層資產到期后繼續滾動發行;直接或通過分期發行、開放式、多層嵌套等方式變相新增非標資金池業務;通過非標資金池承接不良資產,隱匿風險;對非標資金池業務資金來源、底層資產、實際資金用途和實際風險承擔情況未進行有效穿透管理等。

        協助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規避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規定,隱匿風險、調節數據;合作機構準入管理不健全,合作相關方權責界定不清晰;為不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提供通道服務;未制定年度去通道、去嵌套整改計劃并按期落實;同業通道業務未按“穿透”原則向上識別最終投資者和資金來源、向下識別底層資產等。

        (四)融資類信托業務

        盡職調查不審慎、不細致、不深入;貸后管理不到位;對于可能的風險損失,未充分計提信托資產減值準備或未根據信托公司履職不當責任計提預計負債;未按監管要求制定融資類信托業務壓縮計劃并有效落實等。

        (五)非金融子公司管理

        未經批準違規設立非金融子公司;未按監管要求組織開展非金融子公司清理工作,或清理進度滯后;非金融子公司開展類信托或監管套利、隱匿風險的通道業務;非金融子公司開展具有非標資金池特征的業務,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信托公司與非金融子公司違規開展關聯交易,融出資金、轉移財產、輸送利益;非金融子公司層級過多,組織架構復雜,超出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等。

        (六)經營管理

        通過互聯網引流或聘請第三方非金融機構違規推介銷售產品;未嚴格執行“雙錄”制度或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以提供流動性支持函、回購承諾函等方式向投資者提供隱性擔保;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將風險資產虛假出表,風險未真實轉移等。

        解讀:

        前幾年有幾家信托公司通過微信錢包的理財通做了一個引流,雖然不是微信平臺直接銷售,只是微信提供一個展示界面,客戶可以通過微信平臺點擊鏈接跳轉到信托公司官網,或者網絡直營店去購買信托產品。雖然不是推銷,但是會被認定為引流,后續監管叫停了此類模式。
        雖然,微信這邊,對客戶設置設置的白名單門檻較高,比如說日活資金在十萬元以,才能通過微信買理財,而且是買了金額要達到一定的規模,比如100萬以上,客戶才有這個白名單,即能在微信上看到信托板。雖然有一定的門檻,但這些客戶也屬于不特定投資者,這就導致信托產品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這個和信托的私募屬性相違背,此外,這個也可能涉嫌到非金融機構推介等問題。


        (七)創新業務

        以各類“明股實債”、收(受)益權或其他“偽創新”規避監管規定;通過信托受益權流轉等方式規避監管要求;違規直接或變相新增“多層嵌套”業務;變相突破創新業務資格要求開展創新業務;其他通過“偽創新”進行監管套利或隱匿風險的行為等。

        三、其他非銀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1.宏觀政策執行。違規開展房地產業務;違規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提供融資等。

        2.公司治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兼任不相容職務,關鍵崗位長期空缺;董監事未勤勉履職盡職;關聯方清單管理不完善,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掩蓋風險等。

        3.附屬機構管理。非金融子公司戰略定位不清晰,內部治理失效,業務開展不合規,審批授權不合理;未按規定壓縮集團層級并清理子公司;子公司清理過程中資產轉讓、處置不合規等。

        4.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通過分公司之間、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內部交易掩蓋風險;風險資產處置化解不力,未有效執行集中度風險和限額管控等。

        5.業務經營。業務開展不合規、不審慎,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以收購金融或非金融不良資產名義變相提供融資等。

        (二)金融租賃公司

        1.宏觀政策執行。違規開展房地產業務;違規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提供融資等。

        2.公司治理。股權管理不合規,存在隱形股東、虛假出資、循環注資、違規股權質押等情況;董事會及下設專業委員會、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關聯方識別不到位,重大關聯交易審批程序不合規,關聯度指標超標;隱匿關聯交易,違規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等。

        3.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掩藏或虛假處置不良資產,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4.業務經營。租賃業務“三查”不到位,未嚴格進行客戶資質審核,放款或擔保審批不到位,違規以未取得所有權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授信集中度超出監管指標;未真實潔凈轉讓或受讓租賃資產等。

        (三)財務公司

        1.公司治理。股東股權管理不合規;董事會及專業委員會履職有效性不足,監事會監督作用未充分發揮;關鍵崗位長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職務;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力等。

        2.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風險分類不全面、不準確;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3.業務經營。未經批準或不符合監管評級條件開展業務;為成員單位開具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違規通過票據業務、同業業務為集團套取資金,對外負債敞口高于支付能力,流動性風險管控不到位;在開展承兌匯票業務中規避擔保比例限制;違規開展資金來源或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貸款,委托貸款和自營業務未嚴格隔離風險;違規通過同業業務為其他金融機構規避監管提供“通道”;違規開展投資業務,資金投向不符合監管政策和導向;通過投資變相向集團外客戶融資或進行非金融企業股權投資;高風險投資占比過高等。

        (四)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

        1.公司治理。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股權質押管理不到位,相關信息披露不充分;董事會及專業委員會履職有效性不足,監事會監督作用未充分發揮;關鍵崗位長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職務;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關聯方識別不到位,未嚴格落實關聯交易決策程序,關聯交易監管不力等。

        2.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3.業務經營。未落實貸款“三查”制度,信貸管理等核心職能實質性外包,風險管控流于形式;合作機構管控不力,未明確合作機構準入條件,未與合作機構就合作事項開展范圍、風險責任、結算事宜、爭議處理等作出明確約定;未明確披露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年化利率及費率、征信查詢授權、貸款違約責任等涉及客戶利益的重要信息,侵犯客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違規收費,收費質價不符;不當催收;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未有效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等。

        (五)貨幣經紀公司

        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在未簽訂服務協議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提供經紀服務,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等。


        各銀保監局,機關各部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近幾年全國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經營管理亂象得到有效遏制,資金脫實向虛問題得到有力糾正,銀行業保險業回歸本源、合規審慎運行態勢基本形成并有效穩固。但一些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仍不健全,風險管理仍然薄弱,部分領域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重大案件和風險事件時有發生。為鞏固拓展亂象整治成果,堅決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銀保監會決定組織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回頭看”,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嚴格落實“六穩”和“六!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依法嚴查嚴處為導向,防止亂象反彈回潮,推動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產業鏈協同復工復產等各項政策落到實處。通過持續集中整治,實現屢查屢犯的違法違規行為明顯減少,內控合規長效機制建設明顯進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明顯提升。

        二、主要內容

        (一)看主體責任是否落實到位。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承擔亂象整治和內控合規建設的主體責任,“兩會一層”嚴格履職盡職,做到深自查、真整改、嚴問責,將問題隱患整治到位。要注重標本兼治,把治理金融亂象與培育穩健的風險文化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依法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水平。各銀保監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開展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把亂象整治各項工作抓緊抓實抓細,務求取得實效。

        (二)看實體經濟是否真正受益。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深刻領會金融支持中小微企業是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比蝿盏闹匾獌热。要落實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有效滿足中小微企業合理融資需求。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準政策,用好人民銀行普惠性再貸款再貼現資金和政策性銀行轉貸款資金,合理確定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確保資金用于支持小微企業。要在符合商業可持續原則基礎上主動向企業和實體經濟讓利,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幫助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各銀保監局要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把從監管、貨幣和財稅等方面獲得的普惠金融政策紅利,切實傳導到中小微企業,指導機構持續提升服務質效。要鞏固減負清費成果,嚴查違規收費或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變相抬高企業融資成本。要加強相關資金流向監測,依法嚴厲打擊資金空轉和違規套利行為。

        (三)看整改措施是否嚴實有效。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對2017年以來亂象整治自查和監管檢查發現問題逐項檢視,嚴格落實整改。要健全整改工具箱,整改措施要對癥恰當,避免簡單一刀切,著力解決“違規在基層、根子在總部”的問題。要注重從制度、流程和系統等方面推進根源性整改,將“排查—整改—提升”貫穿于經營管理全過程,堅決杜絕整改之后同質同類問題仍然屢查屢犯現象。要完善內部問責機制,對監管部門責令內部問責的,必須嚴肅追究,不得“問下不問上”,或簡單以經濟處罰代替紀律處分。各銀保監局要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2017年開展市場亂象整治工作以來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整改問責情況進行監管評估。要綜合運用監管手段,督促銀行保險機構落實整改,消除風險隱患。要加強檢查和評估結果在準入、監管評級和采取監管措施等方面的運用。

        (四)看違法違規是否明顯遏制。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對照2020年市場亂象整治工作要點,持續深入開展股權與公司治理、宏觀政策執行、業務經營、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等領域違法違規問題排查。要增強發現問題的及時性和暴露問題的主動性,采取積極措施有效解決上述領域屢查屢犯、邊查邊犯問題,顯著壓降重大案件和高級管理人員案件的發案率。各銀保監局要以亂象整治工作“回頭看”為主線,結合日常監管情況,統籌集成項目和資源,持續深入整治重點領域重點問題,依法打擊違法違規活動。要高度警惕亂象新品種,對打著“金融創新”幌子花式翻新的違規行為、苗頭性趨勢性違規問題,必須及時遏止,堅決打擊處理。

        (五)看合規機制是否健全管用。

        各銀行保險機構“兩會一層”要牢固樹立合規從高層做起、合規創造效益的理念,忠實勤勉履行各自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職責,推行傳導誠信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要建立健全與業務規模、風險狀況等相適應的合規管理體系,配備充足的合規管理人員,保證其獨立履行職責的良好環境。要建立健全覆蓋總行(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分支及附屬機構的全員管理制度,構建并落實清晰有效的問責機制,加強對員工異常行為的監測排查,將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各銀保監局要以整治促建制,推動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內控合規長效機制建設,厚植穩健審慎的風險文化。

        三、工作要求

        (一)嚴格自查自糾。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對照2017年以來自查和監管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臺賬,查看當時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實、責任人是否追究、是否按時完成整改。要對照2020年亂象整治工作要點,全面深入開展自查,深挖徹查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對自查和監管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即查即糾、立查立改,強化責任追究。

        (二)依法問責處理。

        各級監管機構要對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對整改問責工作推進不力的要責令限期完成,對整改工作存在弄虛作假的要嚴肅查處,對違反宏觀調控政策、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屢查屢犯等違規問題要加大查處力度,對因金融腐敗和違法犯罪破壞市場秩序、造成重大損失甚至誘發風險事件的一律嚴懲不貸。

        (三)構筑監管合力。

        銀保監會銀行檢查局、非銀檢查局分別負責統籌推進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的整治工作。各機構監管、規制監管和功能監管部門負責指導推動本條線、本領域的亂象整治工作,督促本條線機構落實亂象整治主體責任,完善監管制度,補齊監管短板。各銀保監局負責屬地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亂象整治,制定細化方案,根據當地疫情防控情況靈活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工作。各級監管機構和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對整治工作期間發現的重大風險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反饋。

        (四)營造良好氛圍。

        各級監管機構和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及時總結整治工作的良好做法和鮮活經驗,充分利用各類平臺載體進行宣傳和輿論引導,展示亂象整治工作在推動銀行業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方面的顯著成效,向社會公眾傳遞決心和信心,營造亂象整治協同有序推進的良好氛圍。

        四、報告要求

        (一)報告內容。

        工作報告應重點突出、內容詳實,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實施和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整改問責的監管評估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風險隱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處罰問責、制度機制建立與執行情況等);2017年以來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經驗;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意見建議等。

        (二)報送路徑。

        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要在匯總分支機構情況基礎上,分別于2020年7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將半年、年度工作報告及附表報送監管部門。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分別報送至銀保監會銀行機構檢查局、非銀行機構檢查局,同時抄送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各銀保監局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含分支機構、外國銀行分行)報送至屬地銀保監局。

        各銀保監局應匯總轄內機構情況和監管工作情況,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將年度工作報告(含附表及1—2個典型案例),報送至銀行檢查局和非銀行檢查局;同時,按機構類別匯總條線報告及附表,報送至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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